为加大市城区车窗抛物的整治力度,提高郴州市市民文明程度,提升郴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实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奖金。对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并能有效锁定其车窗抛物行为证据的市民,给予第一举报人60元/次奖励。
(二)举报要求。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需要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等信息。举报内容真实客观,所提供的影像资料能够全面、清晰反映“车窗抛物”行为的全貌,包括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等具体情况,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视频保持连续完整,连拍照片能反映行为全过程。
二、车窗抛物处理流程。
(一)取证。分别由市公安局负责公安天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数字城管视频、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交警高清探头,市民自行取证等方式取得相关车窗抛物证据。
(二)移送。公安天网、数字城管视频、交警高清探头及市民自行取证等取得的车窗抛物证据均移送至市交警支队处罚中心(联系电话:2190065)。
(三)核实。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统一由市交警支队处罚中心指派专人进行核实。
(四)处罚。公安天网、数字城管视频、交警高清探头及市民自行取证等证据经核实后由市交警支队处罚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城管执法部门现场发现的车窗抛物现象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处罚。
(五)函告。市交警支队按月将处罚后的情况(含处罚数量和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市环卫处。
(六)兑现。市环卫处根据市交警支队的函告情况,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实行一月一兑现(联系电话:18973531181)。如市民所提供证据无效则不会收到奖励通知;单位和部门是否奖励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七)保密。对举报市民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三、市财政对有奖举报的资金给予保障。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市交警执法和城管执法对车窗抛物行为的处罚中安排。
四、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郴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第(八)条: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四十条的第(十四)条: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