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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党员干部带头拒绝"危险驾驶" 倡导文明新风
来源:郴州文明网       责任编辑:郭嘉青       发表时间:2018-08-16
  7月11日的《郴州日报》1版刊登消息《市纪委通报8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件》,8名党员和公职人员因酒驾被处分,表明了郴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零容忍”、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酒驾醉驾,其危害猛于虎,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则危害更甚,既威胁了公共安全,又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同时做出了不良的示范,败坏了社会风气。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往往还牵扯着斗酒酗酒等陋习积弊和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四风”问题。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法纪面前没有例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从通报情况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外,均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严管就是厚爱,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倡导良好的生活作风,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紧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强化执纪问责,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同时要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深挖酒驾醉驾等背后的陋习积弊,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活动,促进刹歪风、正党风与净民风、淳社风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正风肃纪与正本清源的辩证统一。

  过硬的作风,既要靠组织,关键靠自己。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社会公德,为社会风清气正做出表率。(来源:郴州日报 通讯员 许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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