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记者从郴州市文明办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保持创建常态长效,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近日,郴州市文明委出台《郴州市文明单位测评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包括《郴州市文明单位测评细则》和《郴州市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实施细则》规定,由郴州市文明办组织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进行测评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征求意见六种方法。考评项目包括“组织领导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价值引领、思想道德建设、科教文体卫、工作管理、环境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特色加分项目”九项。测评细则总分为100+10分,其中基本分为100分,特色指标加分为10分。
为了杜绝“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现象,《实施细则》规定,对文明单位采取年度测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文明单位测评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撤销荣誉称号。
同时,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测评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中两次排名末位且成绩低于80分的,撤销荣誉称号;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中一次排名末位且成绩低于8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给予黄牌警告”的其他具体情形。(来源:郴州日报 通讯员 郭凯)